中新網4月4日電 據國家工商總局網站消息,工商總局今日公佈《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偽基站”設備的規定(征求意見稿)》。《規定》提出,對經公安機關認定的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設備行為,由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規定》稱,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偽基站”設備。“偽基站”設備,是指未取得電信設備進網許可和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具有搜取手機用戶信息,強行向不特定用戶手機發送短信息等功能,使用過程中會非法占用公眾移動通信頻率,局部阻斷公眾移動通信網絡信號,經公安機關依法認定的非法無線電通信設備。
  《規定》要求,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質量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偽基站”設備行為。其他有關部門依法查處與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偽基站”設備有關的行為。法律、法規對查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偽基站”設備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規定》指出,公安機關負責對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設備的認定工作。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涉嫌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設備的,應當及時將有關器材、設備送當地公安機關認定,公安機關應當在7日內出具認定結論。
  《規定》提出,對經公安機關認定的生產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設備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質量監督部門責令停止生產,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對經公安機關認定的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設備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為銷售經公安機關認定的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設備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發佈,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規定》要求,對不構成犯罪的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設備行為,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使用,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有關部門對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設備和發佈相關違法廣告作出行政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後,可以提請通信監管部門對相關網站及時依法查處。
  《規定》強調,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監督部門對因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設備受過行政處罰,又涉嫌生產、銷售的,直接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質量監督部門對發現不屬於本部門職能的案件線索,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
  《規定》表示,在查處涉嫌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偽基站”設備的違法犯罪行為時,對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規定》最後強調,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和質量監督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查處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原標題:中國擬規定非法制售偽基站設備可處3萬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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